安全验证
: 第五章 供应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  ?。  :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    】。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 :    — 4、本《市他处无住房 ! ?       【。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   ? ,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三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     》第三十一条 —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 ,  》      —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  》  :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      !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 《。     》 ,  : (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  :   ?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     第】三十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 , 《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    —   ?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 : ,     》    (》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 《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   被拆迁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 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将原住》。房交市房保办收购】收购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三十六—条  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 《 《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保办《根据登记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等确定也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军烈属、残疾人!可以优先购买— — ,   第三》十八条 《 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区房保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保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应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四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   ?第四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三条  !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为入住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 】 《     第四【十五:条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