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供—应管理 — , 《 , ,  第二十八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 :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    《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   ?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    —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  :  : 4、?本市他处无住房 !  》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   《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 《 ,     》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 ,     第三【。十,一条 ?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       【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     》 ,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 :。       【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    】    《 (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       【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     【。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  》。。 ,。   ?   (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 :       !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  被拆迁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将原住房】。交市:。房保:办收购收购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六条  《。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 ? ,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保办!根,据登记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等:确定也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军烈属!。、残疾人可以优先购!买  】 ,。  第三十八条 】 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区》。房保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保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应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四】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     第四【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三条【  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为入住》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