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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应—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
,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
:。
: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
— :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
? 4、本市他处无!住房
?
—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
》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三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
【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
第!三,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
【 ?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
: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 《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
! ?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 — (?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
》 ?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 ,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
》 ,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
? (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 , :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 被拆迁》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 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将原住房【交市房保办收购收购!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三十六条 —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
】
—。 ,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保办根据【。登记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等确《定也:。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军烈属、残疾【。人可:。以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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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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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区】房保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保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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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应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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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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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
第【四,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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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为入—住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
【
《 :第四十五条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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