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第四十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且职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地域范【围限于东面以—绕城公路南面以绕】城公路和三桥连【接线西面、北面以】长江为界(》不含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的环形界线【以外
! , 第四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且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方【案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的方式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第四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保—。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供应或由市房保办!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五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房产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
》。第五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