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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  第二十二—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   【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 :     第—二十五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