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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 :   ?   ?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