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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   ?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