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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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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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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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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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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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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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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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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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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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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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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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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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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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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