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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 ,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