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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二】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  《 ,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     》 ,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    《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