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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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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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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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
!。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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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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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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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
】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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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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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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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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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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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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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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