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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 【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航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协调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障航》道畅:通满足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加—强对:航道:。。养护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航道畅通航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 】 ? ,     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船舶:通行条件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清障!。  【   进行航道疏】浚、炸礁、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过往船》舶通行安全 【 : ,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因上述活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第!十六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技术规范设置!。专设标志并负—责维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或者维!护专设标志》。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建设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 !  :  建设水》上,服务区?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水上—服务区应当具备船舶!。停靠、驳载、检修、!垃圾:回收:、加水、加》油,、咨询等服》务功能 【 ,     》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    《 第十九条  航道!两侧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绿化》已栽:种的:树木、?花卉不得《擅自砍伐、迁移【 《 ,   ?  已经征》收的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的绿》化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航道绿化景观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