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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 》 :     —第十二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航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协调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    第十三条】 ,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障航道畅通满足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加强对航道养护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航道畅通航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 《   —  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船【舶通行条件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清障 】     【进行航道疏》浚、炸礁、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过往船舶通行安!全 :   【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因上述活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第十六!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技术规范设》置专设标志并负责】维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或】者维护专设标—志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建设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 】     !建设水上服务—。区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水上服务【区应当具《。备船舶停靠、驳载、!检修、垃圾回—收、加水、加油、】咨询等服务功能 】 :     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   《  :第十九条  航道两!侧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绿化已栽》种的树木《、花卉不《得擅自砍伐》、迁移 【    》 已经征收》的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的绿化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航,道绿化景观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