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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 !。 , —。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航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协调—。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 ,  :。。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障航—道畅通满足》。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 【。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加强《对航道养护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航道?畅通航?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 》     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船舶通行条件】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清?障 》     —进行航道疏》浚、炸礁、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过往船舶通行【安,全 【    第十五条 ! 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因上:述活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 ,   》  第十六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技!术规范?设置专设标志—并,负责维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或者维护专设【标志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建设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 !     建设】水上服务区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水上?服务区应当具备船】舶停靠、驳载—、检修?、垃:圾,回收、加水、加油】、咨询等服务—功能 ?    】 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  第十九条  】。航道两侧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绿化已栽种!的树木、花卉不得擅!自砍伐、迁》移 :     !已经征?收的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的绿!化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航道》绿化景观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