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政管理—
?
《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
,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 ? 第二十五条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七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
》 :第二十八条 —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第三十九条 】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