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政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第二十五条 !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 第二?十六条 《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七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
? 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第三十八】条 :。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第?三十九条《 ,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
【 ,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