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航政管理 】 , 《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    》 第二十五条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    —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 ,    第三十【九条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