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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政管》。理
《
》 ?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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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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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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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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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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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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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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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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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第二十】。六条 ?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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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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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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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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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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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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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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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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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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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 第三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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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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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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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第—。三十九?条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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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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