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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政管理《 ?。 :     第二!十,条 :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  《   第二十五条】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八条》 ,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五条: ,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  第三《十九条?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 ,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