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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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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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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 第《二十五?条 :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七?条 :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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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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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五条 —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
?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 第三十九】条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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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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