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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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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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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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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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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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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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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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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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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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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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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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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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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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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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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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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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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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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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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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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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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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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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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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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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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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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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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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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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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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
, 第三十九】。。条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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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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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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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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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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