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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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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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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桥梁、隧道、渡【槽、专用航道—交叉口;
【
《 【(二)跨河、过【河、临河缆》线和管道《;
! (三)!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渡口、【锚地、趸船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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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 : (五)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标志!标牌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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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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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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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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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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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过?程中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确需《变更或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申请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许可!终止
》
第】二十三?条 涉及航道【的桥梁、《码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级标》准和防?洪要求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净宽不得小—于航道规《划等级宽度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应《当,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桥涵标及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防撞设施不得!缩,小桥梁通航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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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码头:、港区水域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当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五倍相应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以外;相—邻的码头之》间,应当留有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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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在航道上埋设河】底管线其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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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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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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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未达到通航】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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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和航—道建设、养护设【施外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确《需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明确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期限、恢复保—证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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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资金预算
!。
:。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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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因航:道等级提高造成原有!。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改建?或,者重建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在通航河流或者规】划确:定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
? ,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航道管理机构联】合发布公告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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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航道!上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和墩?台,等碍航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碍】合,同施:工时应当在航—道和施工船》舶上设?置作业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除围堰、】沉箱:、,残桩、废墩》等,施工:遗留物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二条 — 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水中墩柱》等设施其《基础顶标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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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级以上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米;
《
— 【(二)六级以下【航道:。不得小于《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一!米
《
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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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所列设施】拆除完毕《。后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报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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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或者可能造成!航道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损坏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驳岸、护》坡等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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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应当》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术规范《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弃置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弃—置,地点应当报告航道】管理机?构
! 第三十五条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泥土应当符合航【道,安全的要求水利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应当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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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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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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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
《
【。 (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
】。
? (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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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运》输船:舶、超限船舶过【闸,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实—行单独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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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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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以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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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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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置堆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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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填河—、,填滩占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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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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