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