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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   《  第十七条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