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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 — ? ?   ? ,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   《  第七条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    】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   — ,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    第》十,一条 ?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     》第十二?条 :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   — ,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 :    《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