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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  !   第六条 【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  :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   ?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 ,  :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   ?。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   》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