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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资支!付 !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   》 ,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   ?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 《 ,   第九条 【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 ,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第十二条 》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    》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