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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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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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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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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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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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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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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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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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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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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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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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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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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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