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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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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公示
!
: ,。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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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
— 《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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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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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
? ?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
《 :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
《 《 (七)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便!利;
《
—。 , (八)】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第四十七条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 :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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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 【 (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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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物业—管理用房;
】
《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
《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
】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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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合理以《及服务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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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可【以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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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
》。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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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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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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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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