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三条 —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
,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