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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七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