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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  : 第十八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