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七》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第八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九: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第十七条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