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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三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    《 第十八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