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七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