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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