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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七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第十四条 【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    》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按照幢或】者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收集本?幢或者本单元其他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大《会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 ,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        】 (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      【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三条 —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二)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    《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  (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   【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