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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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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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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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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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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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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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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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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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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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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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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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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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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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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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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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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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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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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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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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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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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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