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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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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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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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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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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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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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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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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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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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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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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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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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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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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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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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 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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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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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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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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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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