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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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 第二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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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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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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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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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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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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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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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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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
【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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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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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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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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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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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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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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