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执业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  》。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三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 :     【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    】 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 ,。。 ,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 ,   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