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执!业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三!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    《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 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  : 第三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    】 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 :   ? 第三十八条 【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