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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 !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  :   第二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 :     — ,  :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  《。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本!市暂住?证明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技术特殊专长!的医务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   【  :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  :   *注本—款中关于“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   【  第三十六条 】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 ?    第三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