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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医疗专业技术广告内!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