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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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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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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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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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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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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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置、【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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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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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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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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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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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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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
? 》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 —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
》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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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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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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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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