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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 【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置、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第?十九条 《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第二十四条 】 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   ?     》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   ?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