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五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置、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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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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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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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 ,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
— :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
【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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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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