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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置,、,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 ,。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    —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    】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 《        】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