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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第八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