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