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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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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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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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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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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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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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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