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