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第十二条 】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