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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第八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