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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