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第八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