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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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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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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第十一条 》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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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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