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六《条 :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七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九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 ?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
,。 【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 ,。 《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
第!。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
?
《 》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
》 —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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