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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    《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 ,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 :  ?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      !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    》    《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 ,。  《    《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     【 ,。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  —   第二十六【条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  》  :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  ?   ?。   ?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   ?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 :        】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    — 第三十一条— ,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