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 :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
》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 ?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
【 ?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
《 , :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
】。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
《
—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
《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
— , ?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
《
》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
:
【 ,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
:
【 :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
!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
第三】。十三条 《 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