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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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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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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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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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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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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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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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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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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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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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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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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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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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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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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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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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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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 《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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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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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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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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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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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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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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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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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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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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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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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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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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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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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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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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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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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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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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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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