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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 :。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 ?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 ?  :。      —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       !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     !  : ,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      —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  》  : 第二十六条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 ,      【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      —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 ,  :   ?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       !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   《  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