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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 —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 《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下?。列事项 !   ?     (一【)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奖励处【分职工的情况; !  》  :     (二)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     【    (三—)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 ! :        !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被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  :  :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     】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    《   ?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    —    《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    】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 ,    【 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 ,  《   第三十三条 ! 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