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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 :。    》    《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     》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     (四)违!约责任;《    !   ?。  (五)合同期限!;   !。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   ?  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 :     !第二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  :。 第三十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指:。。导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  :。。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     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水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 ,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 《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   第三》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 ,    第四十条】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一条 《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     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