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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   》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      【。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 (四)违》约责任; — ?。  :。    《   (五)合同】期,限;:    ! ,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   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 ,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指导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 《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   ?第三十七条 —。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  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水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     第三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   【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 , ,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  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