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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第十九条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    《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 》   ?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 ,   —     》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争议处理方式 ! ,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     】 ,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     【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 ?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