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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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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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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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 》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
【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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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 (七)】违约责任;
】
! (八《)争议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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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
: , 第二十条 】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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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 ?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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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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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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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
—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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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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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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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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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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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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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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