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第十九条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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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 , —。。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
【 , 《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
:
《 : :。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
,
》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
《
: (】七)违约责任;【
!。 : (八)争议处!理方式
! ?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
,
,
: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
【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
!。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
,
: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
—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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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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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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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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