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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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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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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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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
—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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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 【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
— (七)!违约责任;》
! 》(八)争议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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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
! ,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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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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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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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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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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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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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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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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