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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    【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