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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  —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   ?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第十二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 ?。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 :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 ,   —  :第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  :  :。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