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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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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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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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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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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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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 第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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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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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 第十六条 【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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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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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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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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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
《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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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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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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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