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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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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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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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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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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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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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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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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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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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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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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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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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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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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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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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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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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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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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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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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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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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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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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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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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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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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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