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 :     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 ,。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第十七条 !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 , ,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    第十八条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    《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 ,   ?  :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   ?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 ,第二十条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