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  :  : ,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    —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   第十六条 】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第十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   》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九条 ?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