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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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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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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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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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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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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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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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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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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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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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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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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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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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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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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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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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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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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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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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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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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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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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