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 —   ? 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    》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 》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第十】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    《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 , ,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 ? ,     》第,二十一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 :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