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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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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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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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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环保【检验定期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环保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依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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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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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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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
【 第十《七条 ? ,省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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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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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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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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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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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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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
!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
?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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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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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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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第二十【条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
】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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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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