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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资金管理 】。 — ,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 : ,        !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  《     》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      !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 《 , ,。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  :  :  :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 : :。。    第》三十六条  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 》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