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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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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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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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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