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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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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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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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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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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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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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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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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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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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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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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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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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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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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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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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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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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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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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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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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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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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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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