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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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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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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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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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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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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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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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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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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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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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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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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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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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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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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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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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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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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 ,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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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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