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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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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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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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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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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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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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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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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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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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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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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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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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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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六条 !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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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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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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