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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路】建设 !  :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    》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二条 !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   《  第十三条 【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   》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十六条 【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 《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