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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建设》
】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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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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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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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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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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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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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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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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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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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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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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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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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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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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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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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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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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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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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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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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