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建设?
【。
, 《第九条 《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条 《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
,
:
: 第十一条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除》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外,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 , 》 (一)国道和】省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
【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
,
【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
?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
,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