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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