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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    【 第八条 》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