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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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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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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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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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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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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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