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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