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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 :    第七条 】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 , ,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