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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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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能
】 《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二!)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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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委托的!工伤与疾病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
! 【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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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确认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确认提出》结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
有关【知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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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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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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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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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及,时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被鉴定—。。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职工的?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终止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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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 》 (三)扰乱鉴】定秩序导致鉴定难】以正常进《行的
】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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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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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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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 (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和参加【再次鉴定拒不配【。合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无正】。当理由被鉴定人两次!未能到场参加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退回再次!。鉴定申请材料不再受!理
!。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论—送达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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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的应当》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仅对鉴定活动—的规范性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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