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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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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专职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和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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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内容和间隔【时间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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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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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对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监督和抽查!检,测,
!。 有害作业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报!告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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