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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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专职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和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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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内容和间隔】时间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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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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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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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对: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监督和】抽查检?测,
】 有害作业—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报告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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