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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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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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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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