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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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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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 : 第二十四条 !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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