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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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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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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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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