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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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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 第二十四】条 : 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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