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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 !     【。第十条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一条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     血防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血防意识《;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期集中开展血!防宣传教育 】    — ,血,防区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   《 , 血:防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能力《 ? :   ?  第十二条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应急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 《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湖沼?型、山丘《型血防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模【式 》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在重点】防治区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区血防工作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第:十四条  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存在权属】纠纷等为由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第十五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并结合血防工作特点!积极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 第十六条》  药物杀》灭钉螺工《作采取专业灭螺与群!众灭螺相结合方【式进行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 《    《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七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的渔民!、船民集《中的:。。码头:和集散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血防区—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家畜粪便 】    — 第十八条》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水上作业人】员的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免费向水上作业人!员发放抗血吸虫基本!。药物;督促水上作】业人员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 【    — 第十?。九条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强生活用水管理】 《  ? ,  第二十条  】。人,、家畜血防应当同】步进行 】     血防区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家畜【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 —    《 第二十一》条  血防区—有,钉螺的草洲实行封洲!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区放牧 》。 》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洲禁牧的范围!、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的草洲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封洲—禁牧重点区域设【立围栏、开》挖隔:离沟防止人、家畜感!染  】  :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洲禁:牧长效机制制—。定封洲禁《牧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禁》。牧,措,施、监管职责—和资金安排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封洲禁?。牧工作 《     !血防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封洲禁牧区》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  ?   第二十二【条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草》。洲利用模式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和扶持当】地农民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结构调整》发展:家禽养殖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防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二十四条  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阻断?标准和?消灭标准的血防区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措施?。巩固防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疫情【 : :   《。  血防区和—非血防区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告知》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 ,  》   第《二十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应用技术研!究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提,高,血防:技术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