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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   《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 ,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   》  :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  :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 》    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      !  :。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 》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 ?     》 ,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  —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    —  :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  :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    《   ?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九条】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