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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 :     【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 ,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       !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  《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 ,    【 ,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     —   ?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       】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    —。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  —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 ,      !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 《  :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九条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