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
:
,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 ?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
?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
? ,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
,
!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
—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
》 ?。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
】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
:
: : 》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
:
?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 —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
》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
》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九条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