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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 《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 ?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   ?。   ?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      【。。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  》。   ?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 :     —。   ?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 ,。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     》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 《。    《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 ,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    【。   ?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 , :        】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 ,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九【条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 ,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