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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 : ,    第五—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   ?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  ?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  ? ,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 ,      !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   —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六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血防工《作职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  》   ?。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三)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 》       】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 : :  :     》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等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抑制《钉螺生长 — :  ?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      —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 》        】(十)农业开发、扶!贫工作?部,门负责?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  》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九条  鼓励血】防,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防有关活动 !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