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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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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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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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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 第三》条 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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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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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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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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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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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
【
,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
? 》 , (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
【 : (四)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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