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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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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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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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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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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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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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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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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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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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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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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