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第一节 【。消防规划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 ,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
,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
—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