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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消,防规划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  《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   ?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  第二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 》   ?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 , :   ?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