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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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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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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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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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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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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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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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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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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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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 ,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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