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
》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
,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
—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 :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
第三【十九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 第四十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 ,。 ,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
!第四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
?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
—。 第四十四条 ! 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
: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