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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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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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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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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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 ?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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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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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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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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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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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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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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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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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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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 第四十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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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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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
》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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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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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
—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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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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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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