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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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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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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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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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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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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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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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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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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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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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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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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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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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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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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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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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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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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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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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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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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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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
!第三十九《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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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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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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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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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 第四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 , :第,四十:三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 ,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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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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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 第四十四】条 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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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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