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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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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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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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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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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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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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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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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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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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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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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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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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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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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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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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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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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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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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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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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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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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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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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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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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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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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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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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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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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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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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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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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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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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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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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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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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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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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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