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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   》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 《   ?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三十五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  》   第四十条 】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 ,第,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  —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    —。 第四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 ?   ?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   【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   》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 ,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 ?  :   第四十四条】。  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