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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 :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四)《业主名册;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三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第十四条 》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