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    第八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第九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第十二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 (四)业主—名册;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   ?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第二《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