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 第八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
: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条 !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 (四)业主名册!;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