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 (四)业主名】册;:
》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
,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七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