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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条 :。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四:)业主?名册;?
》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五条 ?。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五:条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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