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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二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
《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
,
》 (四《)业主名册》;,
?。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
?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二十五条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 ?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
? ,。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
—。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