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
! :。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
!。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
— ? ?。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
:。
!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 ? (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
》 :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
》 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
!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
:
】 :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
【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
— ?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
《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
!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
?
? —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
,
】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
【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
:
》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
》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
,
》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