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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     !  :。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      !。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  —   ?   ?。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 :。       !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   ?   (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   》  :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    》 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        !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 :      】  :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     【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     —   ?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    《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       !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 ?  ?      —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 ,        】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      【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 :    》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 》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 ,   》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