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
?。
,
《 第二?十一条 《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
】 《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
》 , 》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
【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
,
?
—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
— , ,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
【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
《 (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
—。 ,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
— ?第二:十四条? ,。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
— , : :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
: 》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
【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
】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
—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 :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
》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
》。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 ,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 ?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
:
,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
《 ? ?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
:
: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
《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
—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
?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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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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