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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  —   第十六—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     !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    【  :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    》 ,  :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     》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 ,   —。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 :。  ?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   ?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