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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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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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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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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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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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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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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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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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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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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 《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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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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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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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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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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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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