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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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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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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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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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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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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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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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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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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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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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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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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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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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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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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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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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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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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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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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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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