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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残疾评【定 — 》 第七条》 ,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 !第,。八条 负责残疾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并为【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提供方便》 》 ,。 第九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