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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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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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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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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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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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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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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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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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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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