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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康!复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     】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 !   》  第十二条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     第十三】条 :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 , ?   ?  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    — 第十五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