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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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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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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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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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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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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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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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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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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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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