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康!复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
, 《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
!
— 第十二条—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
》 第十三条】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
《 《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 第》十五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