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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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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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项工—作
【 ,。 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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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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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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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医学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院!校设置康复医疗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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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销售、维修》服务:站
】 第十五—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所需医疗费—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由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负担;未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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