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    》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 《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  — ,。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  ? ,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  :  :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     【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   》     》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 ,      【。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  》 ,。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 :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    《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  :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