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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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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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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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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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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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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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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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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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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