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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 ?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 :     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 , ?。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   第二》十五条 《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