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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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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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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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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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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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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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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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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