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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     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 》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