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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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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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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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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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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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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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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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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