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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 ,。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 , , ,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 , ,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     》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     第九条 !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 :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 ,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 《。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   ? ,  :  (二)》。检查内?容;: : ,     【    (三)检查!时限; 《。。  —  :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      【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 ?     》。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  《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       !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      】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      【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      !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