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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   ?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      !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    —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  :。 , ,。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 :     —第九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 ,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 : ,。  ?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   ?(二)检《查内:容; ? 《。     》    (》三)检查时限; !。      ! ,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    【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 》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 , ?      —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    】 ,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  》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 ?        !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   《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