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
: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 :。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
!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
:
《 ?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
? 第九》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五条 ?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 , (二)检查!内容;
! 《 : (?三)检查时限;【
:
》 》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
:。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
》 《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
,
?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
《 《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
, —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
【 《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
:
【。。 :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
】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
《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