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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   《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 ,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  : ,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 ? ,   第九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   第十》一,。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    — 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 ,  :     (—二)检查内容;【 ?。    —     》(三)检查时限【;  】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     》。。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第十九条 】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   ?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 《  :     》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      】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    《  :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       !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 :   ?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