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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  》  :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    —   ?。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 , , ,      —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     第—。九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 第十四条 —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  《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      — ,(二)检查内容;】 《  ?       (三!)检查时限; !       !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 :      —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    —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    【。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    》。 ,。 ,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  — ,     》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 ,     —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 : ,       【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      】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