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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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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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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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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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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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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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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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 :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 ? ?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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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拖《欠,工资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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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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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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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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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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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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