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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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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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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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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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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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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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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 《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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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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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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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拖欠工《资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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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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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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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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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各级:工会组织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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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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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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