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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    】 ,第三:十三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      】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 ,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   《    《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 ,     》。   (五)拖【欠工资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 》         !(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   》  第三十六条 】。 各级工会组织【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