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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    】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第十!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 ,    》 第:十二条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   —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 ?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