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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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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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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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 ?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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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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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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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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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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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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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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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 》。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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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 第十二条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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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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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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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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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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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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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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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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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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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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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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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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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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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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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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