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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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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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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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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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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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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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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
《 ?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 :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 —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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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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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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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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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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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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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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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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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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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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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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