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
,
《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
:
?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
》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第】十条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 :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 ?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 ,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
—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
,
?
《 ,第十二条《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
,
,。。。
》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
: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
—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