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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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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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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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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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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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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 第五条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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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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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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