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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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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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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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本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辖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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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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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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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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