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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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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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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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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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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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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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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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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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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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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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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