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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规定 》。 ,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 ,   ?    《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 》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