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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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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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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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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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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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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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六十—三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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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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