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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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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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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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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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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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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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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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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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