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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规定 【。。 ? ?  :  第六《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