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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    《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