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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规定《  !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六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 ,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  :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     】    (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