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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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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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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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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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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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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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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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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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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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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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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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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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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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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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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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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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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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