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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 ,。    》。 ,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    》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    》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