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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  《   ?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  :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 ,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   —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