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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     —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     第七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    《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 《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