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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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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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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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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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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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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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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 《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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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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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 : 》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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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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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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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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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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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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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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