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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第四】十九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五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  《   第五》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