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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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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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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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四十【四,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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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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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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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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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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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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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第?四十九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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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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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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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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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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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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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五》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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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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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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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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