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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四!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五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  ?   ?第五十七条 —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     》第五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