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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四十七条 【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五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     第五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