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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    【。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五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    《第五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