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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 》。。 ,。。  :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