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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 ?  :     》。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   (《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