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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