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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   ?。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     !。    (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