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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人】防,、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