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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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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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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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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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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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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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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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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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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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人,防、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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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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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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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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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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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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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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