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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人防【、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    《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  :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