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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人防、防—灾减灾等《。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  》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       】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   —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       】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 ?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