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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  第九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南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     第十】六条  《南,。昌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编制?任务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乡》和村庄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二】十三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应当同时【适用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