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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九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 : ,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第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南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 :    《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     第—十六条 《 ,南昌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编制任务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乡和村庄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应当同时适用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