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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 第九条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 ,   》  第十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第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南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 第十六条  南】昌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编制任务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乡和!。村庄: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  ?   第二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应当同?时适用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