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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九条 ! &n bs—p;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第十一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    第十二条 !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南,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   第十五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第十!六条  南昌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直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编制任务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 第十九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    第二十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一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 《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乡《和村庄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 ,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应当同?时适用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